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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蔵流亡政府︰《全体西蔵民族実現名副其実自治的建議》闡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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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蔵流亡政府︰《全体西蔵民族実現名副其実自治的建議》闡釈

文章丹尼王子 發表於 週二 2月 23, 2010 10:33 pm

2010年2月18日

《西藏流亡政府》

《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副其实自治的建议》阐释


前言

本文对中国政府就2008年10月31日在北京举行第八次会谈时呈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副其实自治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所表达的疑虑和反对意见做出了说明。

分析和谈期间杜青林部长和朱维群副部长的发言,以及书面回应和后来中央政府发表的声明等内容,我们觉得中央政府对“建议”中的一些内容有误解和曲解。

中央政府声称“建议”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且也违背了“三个坚持”。我们认为,西藏人民的要求在《宪法》有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中得到体现,而且“建议”的内容也完全没有违背《宪法》和三个坚持,因而,相信本阐释会澄清这些。

从 1974年开始,就西藏的未来地位问题,达赖喇嘛已经开始在内部会议中讨论不寻求独立,而是通过自治达成妥协和解。1979年,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提出:“除了独立,其他问题都可以协商解决”。从此,达赖喇嘛尊者为互利解决西藏问题而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并始终如一地坚持了以互利为原则的中间道路政策。中间道路主张通过彼此的妥协和理解,透过对话,在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互利原则下解决问题。五点和平建议和斯特拉斯堡建议等虽然也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提出的,但中央政府对达赖喇嘛尊者的这些努力不仅未予积极正面的回应,甚至于1989年3月在西藏实施戒严等使局势更趋恶化,因此,达赖喇嘛尊者被迫于1991年宣布斯特拉斯堡建议无效,但是仍然继续坚持了以互利为原则的中间道路政策。

2002 年,由于中央政府与达赖喇嘛尊者代表之间恢复直接会谈,双方因此有机会表明各自的立场、了解彼此的疑虑、需求和利益。尤其是考量到中国政府一些实际的顾虑和意愿,同时基于现实,达赖喇嘛尊者深思熟虑地做出了一系列的配合和让步,表现了达赖喇嘛尊者宽容务实与实事求是的风格,以及致力于寻求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法之决心与诚意。

《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副其实自治的建议》是根据中央政府于2008年7 月第七次会谈期间提出的建议撰写的,但中央政府对此做出的回应或批评意见,主要并不是基于正式提出的《建议》内容,而是将之前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势下向公众发表的一些建议或讲话内容做为依据。

达赖喇嘛尊者坚持西藏人民的前途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下寻求解决,以及不主张分离或独立的立场之前已予再三说明,对此,《建议》和本阐释予以重申和强调。

2008 年11月在达然萨拉召开的流亡藏人特别大会,强调并再次确认了根据中间道路的互利原则,继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接触会谈的政策;国际社会不仅鼓励双方继续进行接触会谈,而且认为《建议》是双方讨论的最佳基础。

一、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达赖喇嘛尊者不仅一再声明不寻求西藏独立、不寻求西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的立场,而且在西藏的地位问题上,一直致力于促使西藏长久持续地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这一立场在《建议》中已有清楚的表明。

《建议》不过是就如何实施名副其实的民族区域自治阐述想法,以及对名副其实的自治做出清楚的阐释而已,其中并未涉及所谓的“独立”“半独立”或“变相独立”。《建议》所阐述的自治形式和标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自治的精神。正如《建议》阐述的那样,在世界的许多国家,这样的自治对少数民族所属的国家的主权和统一没有带来任何冲突和危害,这点不论在单一制政体或联邦制国家中都在一样实施中。许多持中立立场的政治领导人和研究学者等都认为《建议》表达的仅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寻求自治的意愿,而不是寻求独立或分离。

达赖喇嘛尊者非常清楚中国政府和藏人对西藏的历史问题的认知不同,也知道藏人难于接受中国政府的观点,虽然因为历史是过去式而无法更改,但达赖喇嘛尊者不是一个守旧者,他是一个开创者,达赖喇嘛无意因为对历史问题的不同认知而影响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前途的努力。

从中央政府对《建议》的反应中可以看出,中央政府仍然怀疑达赖喇嘛的建议隐含着独立的诉求或目的;达赖喇嘛尊者也清楚意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西藏现状的合法性等相关问题的疑虑和感受。因此,达赖喇嘛尊者已经通过代表、并已公开表明了一旦达成任何自治共识,达赖喇嘛尊者随时准备利用其所具有的一切影响力,尽力促成人民对此必要的支持以及完全合法的实施。

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建议》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达赖喇嘛尊者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自治的精神寻求实现名副其实的自治,而不是在《宪法》以外。

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基础是,在多民族国家,通过民族平等与团结,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语言文字、传统习惯和文化的延续发展;为此《宪法》规定为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自治权力而建立自治机构;2004年5月发布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中也指出各少数民族已经 “改变自己的命运,当家做主”。

在不违背基本精神的原则下,《宪法》需要顺应世代需要和局势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中国领导人关于《宪法》需要不断地为顺应现实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和完善的阐释方向,以及实际行为均清楚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放宽容的一面。如果将这些开放宽容的一面展现在西藏问题上,则《建议》所提出的藏人基本需求,必然可以在《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和条件下得以实现。

三、尊重三个坚持

正如《建议》表明的那样,达赖喇嘛尊者从未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提出疑问或挑战;同时为了创建统一、稳定、和谐的社会而希望共产党改变把西藏的宗教、传统文化和民族特性视为危险性的看法,这是合乎情理的。

同样我们并未对社会主义制度提出挑战,《建议》只字未提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或在西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众所周知的是,达赖喇嘛尊者对社会主义理念中为低下阶层谋取利益、平等和发展的诉求始终保持着极大的认同和向往。

达赖喇嘛尊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寻求名副其实的自治地位,这不仅承认了《宪法》有关少数民族自治的理念,而且也符合这些理念的本意目的。正如《建议》阐述的那样,现行民族自治的实施方式,并未能让西藏人民完全实现名副其实的自治、自主管理和“当家做主”的权利;目前,涉及藏人福利的重大决定都并不是由藏人做出,只有真正落实《建议》阐述的名副其实的自治,才能让藏人真正具有施行民族自治的权利和能力;才能根据《宪法》有关自治的精神,让西藏人民真正实现当家做主。

因此,实现名副其实自治的建议并没有否定三个坚持。

四、对中央权力和权威的尊重

《建议》所阐述的内容并没有否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政府任何部门的权威。《建议》所表达的各项建议都充分尊重了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主的各部门与西藏地方自治政府之间的从属关系。

不论何种形式的名副其实的自治,都需要在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政府之间,达成包括制定法规条例在内的权责分配和划分,但地方自治政府在制定法律或条例时,其权力的有限性是无可置疑的,这点不论在单一制或联邦制国家中都是一样的。

这一理论在《宪法》中也得到认可,《宪法》设计自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自治地方享有较一般省份更多的决策权力。但规定所有的法律和条例都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款(《宪法》第116条),却使地方自治政府做出适合各自特点之决策的权利变得甚至不如一般(未实行自治)的省份。

在各级政府(如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政府)之间分配和划分决策权力时,具有协商合作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这不仅可以增加彼此间的了解,而且有助于减少政策、法律和条例之间的矛盾或歧异等;同时也可以减少各级政府单位在权限分配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设计这样的程序和方法并不会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平等化,更不存在否定中央政府领导地位的问题。

不论《宪法》有关自治设计的各项重要条款,或者是其他任何必要的方法,都不代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地位相等,而且也没有限止或减少中央政府的权威。这是为了对中央政府权限和自治机构两者都提供合法的保障,对已经规定的自治的基本条件不是由单方面做出改变,至少对一些基础的修改需要经过协商程序是必须的条件。

五、中央政府对《建议》中一些具体内容的疑虑

1、公共安全

《建议》引用自治地区权限中有关公共安全的内容,被中国政府解读为国防问题而表示忧虑。国家的国防事务与人民的公共安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达赖喇嘛尊者对此的立场是非常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责任不仅属于中央政府的,而且是必然的;国防不属于地方自治政府的权限,这点几乎所有的自治制度都是一致的。事实上,《建议》特别说明“管理民众的内部秩序,以及自治地方的公共安全”。《建议》对安全工作人员大部分应为藏族这一点是重视的,因为他们更能了解地方的传统和习俗,而且有助于避免一些细小纠纷演变成类似民族间的矛盾。这些建议也符合《宪法》第120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4条亦有规定)规定的精神,《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持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建议》从未提出有关中国国防军从藏族地区撤出的问题。

2、 语言文字

西藏语言文字的保护、使用和发展是藏人实践名副其实自治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强调藏语文在藏族地区作为主要语言或母语的重要性,这并不是一个争议性问题,因为,中央政府发布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对此也做了相同的描述,其中谈到西藏地方政府通过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的”。再说,《建议》使用“主要语言”这个概念就已清楚表明了其他语言的存在。

《建议》没有提及中文的学习和使用问题,这并不能解释为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通用语“赶出”西藏。与此相关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西藏流亡组织的领导人已经开始在流亡社会鼓励和推展中文教育。

因此,不能将藏人提出应以学习母语为主的建议,认定成为分裂的动机。

3、控制人口流动的条例

《建议》要求赋予地方自治政府就外来人口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和其他经济活动方面制定相关规范条例的权限,这只是自治的一般特性,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是没有先例可循。

在很多国家,自然地具有或制定了为保护原住民、少数民族地区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而限制本国其他地区人口移入的机制和法律条文。《建议》明确提出这并不是为了将长期留居西藏的非藏族人口逐出。正如在会谈中特使们已经解释过的那样,达赖喇嘛尊者和噶厦在之前的讲话中对此已做了明确的说明。如2008年12月4日达赖喇嘛尊者在欧洲议会的演讲中就特别强调指出:“我们清楚地表明了我们的目的,并不是将非藏人驱逐;我们担心的是以汉族为主的其他民族人口由于刻意地大量移居西藏,使西藏人在自己的家乡也成为少数民族,并对极为脆弱的西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这已清楚说明其中并不存在除单一藏族而外排斥其它民族的说法。因此,这只是为保护面临灭绝危机的西藏原住民族而对临时流动人口、求职者、以及新来定居者制定规范条例的权限分配问题。

在对《建议》的回应中,中央政府称: “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并没有控制流动人口的办法”,从而完全否定了地方自治政府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人口,就他们的迁入或经济活动行为制定管理条例的权力。事实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3条就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从而为制定这类管理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在这方面《建议》根本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宗教

《建议》要求赋予西藏人民基于自己的信仰而去实践宗教的自由,这不仅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信仰自由的精神,而且也符合世界多数国家实行的政教分离的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保障“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但是,目前政府当权者对藏人实践自己宗教的能力加强了干预。

上师和弟子关系以及讲经说法等是宗教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的限止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践踏。类似2007年7月18日颁布有关活佛转世的认定办法,这是政府和政府部门对转世认定事务的公然涉入或干预,是完全违背《宪法》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严重行为。

宗教问题涉及面极为广泛,成为藏人最基本的问题。有关当局不应将宗教实践视为威胁而应予尊重,因为,历史上佛教在汉藏民族之间曾经是促进团结的主要的积极因素。

5、一个自治区域的管理

西藏人民希望在一个民族自治区内实现自治的愿望,是基于《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而不是所谓大、小西藏的问题,这一点在《建议》中有明确的说明。事实上,正如《建议》所指出的那样,《民族区域自治法》就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可以改变行政边界。因此,这一问题从来就没有违背《宪法》。

正如代表们在之前的会谈中所指出的那样,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胡耀邦总书记等许多中国领导人对藏族地区设立统一行政区域的构想表示了支持的立场。第十世班禅喇嘛、阿沛.阿旺晋美、巴瓦.平措旺杰(平旺)等许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藏族领导官员们也不仅就此表明意愿,而且坚信这样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1956年中央政府还为整个藏族地区建立同一自治区而让共产党老党员桑杰益喜(天宝)等组成特别小组,专责统筹规划,但由于后来的极左路线而不了了之。

所有藏区处于同一行政管理下的主要理由是,西藏人从心底里希望自治能以同一民族的面貌实现,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和弘扬与此相关的传统和以佛教思想为基础的价值观。正如《宪法》第四条的规定,这也是《宪法》有关地方自治理念的主要依据和出发点。藏人关心的是整个藏族地区的统一问题,《建议》尊重和反应了这一点。目前仍在实施的“分而治之”的政策无法满足人民的上述要求。西藏人民具有共同的历史、宗教、文化认同、语言文字、以及地理环境等。西藏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而不是多个民族,目前划并入其它省份的藏族自治州或自治县内的西藏民族也是同一个民族。达赖喇嘛尊者和西藏人所关心的是维护和发展西藏的传统文化、佛教价值观、民族特性和生态环境。西藏人并不是要扩张民族自治的范围,而是希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自治区一样,将现已获得承认的藏族自治地区置于同一个行政管辖范围内。只要一天不赋予西藏人民自主管理自己事务的机会,维护西藏文化与生存方式的愿望就一天不可能圆满实现。目前,西藏民族中一半以上的人口除了依据中国其他省份的利益和需求而外,无法享有任何实质性的参与。

正如《建议》所阐述的那样,为了实现名副其实的民族区域自治,西藏人必须具有涵盖整个藏族地区的藏人自己的自治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相应的自治政府的行政部门。这一理念得到《宪法》有关少数民族“所聚居的地方”有权施行区域自治,以及“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宪法》第四条)等条文的支持。

《民族区域自治法》前言中郑重声明:“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如果这还不足于让边界不间断地连成一片的民族聚居区域组成统一的自治区,则《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显然无法得到贯彻实施。

将西藏民族分割后置于众多法律和条例的控制下,这不仅使西藏人民未能得到行使名副其实自治的权利,而且也对传承西藏独特的文化传统造成了困难;中央政府进行必要的行政区域调整并不是不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地区、包括内蒙、宁夏、广西自治区等的行政区划都曾有过变动。

6、 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

达赖喇嘛尊者已经多次强调,没有一个西藏人梦想要恢复1959年以前在西藏实施过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旧制度。未来自治的西藏和藏人的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制度除了继续向前发展而外,没有任何倒退回旧世代的意愿。继续顽固地指控达赖喇嘛尊者和西藏流亡组织试图恢复旧制度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无理纠缠,且令人困惑。

不论中国或世界其他国家,在历史上都曾有过在现代社会绝对无法接受的政治制度,西藏的旧制度也是如此。整个世界在政治和社会领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包括为接受人权观念和提高生活水平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西藏流亡藏人在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以及教育、卫生、组织制度等方面也取得了进步,已经和世界人民一样并驾齐驱。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西藏民族在中国政府的管理下,不论社会、教育、卫生和经济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西藏人民的生活状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仍然是最落后的,藏人的人权并未得到尊重。

六、需要认识的一些基本问题

达赖喇嘛尊者和西藏流亡组织的诸领导者没有任何与个人相关的期望或要求。达赖喇嘛尊者所关心的只是西藏人民的权利和福祉,因此,需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就是通过诚心诚意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让西藏人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

达赖喇嘛尊者是做为西藏人民的代言人,西藏人民对达赖喇嘛尊者的信任,以及达赖喇嘛尊者与西藏人民之间具有深厚的历史性联系,没有任何一件事情可以比迎接达赖喇嘛尊者返回西藏更让西藏人产生一致的共识。西藏人民始终将达赖喇嘛尊者视为藏人的真正代表和代言人;达赖喇嘛尊者做为西藏人民合法代表的地位,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只有通过与达赖喇嘛尊者协商,才能化解西藏问题,认识到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

达赖喇嘛尊者为西藏问题担负责任并不是为了个人的政治地位或权利,也不是为了给西藏流亡政府争取权利,就西藏的未来一旦达成共识,西藏流亡政府就会被撤销,西藏的根本责任要由境内现有工作人员们担负起来。达赖喇嘛尊者已经多次声明将不会在未来的西藏担负任何政治职务。

七、达赖喇嘛尊者的合作

为了消除中央政府对达赖喇嘛尊者就上述问题的立场认识方面的疑虑,达赖喇嘛尊者准备按照之前说明的那样,发布公开的声明。

为了让公开声明能够满足中央政府和藏人的基本需求,中央政府的代表和达赖喇嘛的代表应对此进行详细协商。

双方应开诚布公地表达立场,这是极为重要的,不应象之前一样利用来影响和谈议程。

由于相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自治的精神,可以实现藏人的利益,达赖喇嘛为此做出了许多的努力。为了实现突破和双方满意的结果,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珍惜《建议》和本阐释所创造的机会,为实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更进一步的结果而进行更深入的商谈。


本文根据藏文翻译,如有歧义,以藏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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